专题:信用证审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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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信用证审核

信用证审核专题 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有关义务与责任条款中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证不符,就失去安全收汇的保证。所以在装运以前,审查信用证工作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外贸中用L/C结算货款对受益人来说比较有保障,但同时受益人也受到开出的L/C的约束,如对同一项内容,合同和L/C规定不一致,或L/C中有些条款卖方无法满足,就可能无法交单议付。 受益人能否认真审核和处理信用证,直接影响到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的主动权,是出口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收汇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证。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而受益人又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就等于接受了信用证条款。因此只有认真审核信用证,才能及早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疏忽; 电文传递的错误; 贸易习惯的不同; 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 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逐项逐句进行对照,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第一节 银行审证主要范围 银行审查的重点: 一、开证行所属国家是否与我国有来往,对我国的政治态度如何,这作为是否能接受信用证的首要条件。 二、对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要进行审查,该行对我国是否保持友好态度。 三、审核信用证有否对我国歧视内容,对我国的国名误称及类似问题,要根据我国政策处理。 四、审查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金额过大,要考虑该行资力是否与金额相称,或由另外一家银行保兑,同时还要看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影响开证行资信的因素: 开证行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开证行影响; 开证行的资力,包括资金额与资产负债总额大小; 开证行的信誉与经营作风; 开证行与通知行以往的合作关系等。 我们应拒绝与我国没有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开来的信用证。 五、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 六、信用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七、开证行对开立信用证应负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如果由第三者银行保兑或付款,承担的保兑或偿付责任条款是否明确。 八、如属于和我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开来信用证,审查是否与支付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九、开证行的印鉴、密押是否相符。 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符合我国政策许可。 十一、信用证有效期的地点如在国外到期,不能接受 十二、审核信用证条款之间有否互相矛盾。如CFR 和FOB价格条件,要求出具保险单:信用证号码与出具汇票根据条款中规定证号不一致:装运期晚于有效期等。 第二节 受益人以合同条款对照信用证进行审核 信用证应该反映合同的内容。 审核信用证首先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商品名称、牌名、品质规格、包装条件、总值等逐一核对。与合同有矛盾的项目应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改妥后才装运。 一、信用证性质: 一般合同在付款条件中,如以信用证付款方式,都规定买方须在某某时间通过银行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审证首先要审查信用证的性质,即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信用证一般在标题上或信用证的开端都有明确的表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如果是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则不能接受。 信用证如果没有明确是什么样性质的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规定认为,凡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都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商品名称、规格、包装等应逐条、逐词、逐字一一核对。 信用证经常由于笔误出现商品名称、规格等字母错误,严格地说都应该提出修改。 如果不修改,单据只得将错就错地照样缮制,才能算单证一致。 如果须出具商品检验证书,我国商品检验局一般不能接受出具错别字的证书。如个别字母笔误,不修改信用证,单据按错字打,后面再加正确字并加括号,有时国外也接受。 但是,最安全的方法还是修改信用证 三、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虽然与合同规定一致,应考虑货源足够的情况和装运条件是否可能。 如果数量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如允许数量增减5%,同时要检查总金额是否也有5%的增减幅度。 如果以包装单位和以个体计数,按统一惯例规定不能再伸缩。 数量前如有“大约”或其类似字样(如about,circa),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可以解释为增减10%。该惯例第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较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四、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1、价格术语 如合同规定为CFR 条件,而开来信用证却为CIF 条件,同时要求我们出具保险单。对于这样信用证如果我们代为投保没有其它问题,可以考虑代办保险,但必须提出信用证应加注条款说明其保费可由信用证项下与货款一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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