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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 (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 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 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 ①2010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②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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