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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实施管理办法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绍兴市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49号)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实现产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级创新型企业申请范围为在绍兴市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五条 市级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绍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等企业中推荐,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研发机构健全。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较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平均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及盈利能力。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对于成长型科技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范围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此项要求。
(六)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
第六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
(一)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二)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财政扶持等违法行为或涉财、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科技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申请企业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绍兴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证明材料,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文本,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说明,企业近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附件材料、证明文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需提供(一)、(二)、(三)、(六)等方面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绍兴市创新型企业申请,每年6月、12月前分两批进行认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市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市级创新型企业中推荐。
第十一条 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引导与示范。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称号: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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