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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章)笔记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杰克逊教授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 ①经济交易的私法,如: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 ②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国内税法等。 ③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 补充的学说: 国际经济法:①贸易管理法→(狭义)国际经济法→独立学科 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 ②贸易交易法→国际商法 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 国际经济法: 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广义) 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二字,不是从“国家间”的狭义上理解的,而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指的是“跨国”的含义,也可称为跨国经济关系。 ①横向经济关系(跨国私人当事人之间) ②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 ③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范围: 国内法规范 + 国际法规范 ①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个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区别: 国际公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事实上,外交官之特权海盗、劫机犯之拿捕,皆牵涉到个人。故个人可谓是国际法不完全之主体(个人无法履行国际法上之义务之完全能力;个人在国际法上只享有某些权利,且须其所属国事先同意)】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在一条件下,国家及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体系: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狭义,一般的) + 国际发展法 + 国际环保法(广义)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㈠国际经济条约 ㈡国际惯例(不成文的原则、规则,有法律约束力) ①国际习惯(国家间经济关系)②国际经贸惯例 ㈢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 ㈣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领域内具有效力) ㈤其他辅助性渊源 判例 国际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内司法判例 ② 学说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概念: 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具体表现: ①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②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少去进行管理和监督 ③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①要促近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②为促近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 资格:①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②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本国自然人不能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的(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对于 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内国保护交易的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而以 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②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也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对于国际积极冲突:①自然人所具有的多重国际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间通行的是内国国籍优先。 ②其多重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大多以与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基本国法,也有少数国家分别以取得在先、取得在后或者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 对于国际消极冲突:①一般主张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 ②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法人国籍所属国) 确定的标准:①成立地说 ②住所地说 a、管理中心地 b、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③控制说(成员国籍说) ④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成立地结合起来),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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