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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doc
分析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
分析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 导读: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业收入(即基数)和所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相同,营业税的确认、计量与工程结算收入保持了配比原则。另外,所统计的施工产值与所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也相同,不存在统计差异与风险。2.CAS15的主要优点和缺点 ⑴CAS15的优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面,CAS15则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 摘要: 在建造合同收入、合同费用、营业税费和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及列报方面,同原制度相比,CAS15和CAS18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会计准则与税法之规定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涉及是否缴纳所得税理由。通过对比准则变化,结合实务操作探讨了暂时性差异涉及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理由。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变化;完工百分比法;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A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简称CAS15)、《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CAS18)(以下将CAS15和CAS18等准则统称为“新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原制度)相比,在合同收入、合同费用、营业税费和所得税费用确认、计量及列报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CAS15所规定可采用不同完工进度确认策略之间也存在差异。新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所产生暂时性差异是否涉税理由,一直纠缠着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在历次涉税检查中,建筑施工企业多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是重中之重。在法律效力方面,《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平级。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税法具有强制性,久之,广大会计工作人员不自觉地感觉与体会到财政部所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部门规章的效力明显低于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人们便在不经意间形成了“税法大于会计法”的普遍意识,进而形成“税法大于会计法”的“博弈规则”。于是,即使企业严格执行新准则规定,并且内部管理制约程序相当完善,但是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已给企业带来不小麻烦,不少守法经营的施工企业仍有被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疑有纳税不当行为。施工企业经常面对纳税诉讼风险。不仅如此,企业所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与所统计建安产值也可能存在差异,也可能面对“虚瞒产值”风险。无论纳税风险还是统计风险,皆为企业所不能忽略。对于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而言,进一步熟悉、掌握新准则规定及其变化,准确判断与识别暂时性差异事项,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CAS15所推荐的完工百分比进度确认策略为例,结合实务操作深入探讨暂时性差异事项及其涉税会计处理理由。囿于篇幅,为论述之便,对于原制度和新准则的具体变化情况,仅引述有关主要内容,对于具体规定,请参详“ 分析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 导读:管窥建造合同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及其涉税处理理由也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二、建造合同费用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情况 ㈠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 1.“工程施工”科目 ⑴原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 )的借方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贷方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预收账款”项目)。
3.开单结算会计处理方面有关规定的差异情况小结
综上所述,在开单结算会计处理方面,原制度与CAS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各自互有优点和缺点,CAS主要从所提供会计信息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作法。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账户所登记的实际成本累计发生余额方面,施工企业在执行原制度之时,就形成了与CAS规定相同作法。在列报与附注方面,原制度也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二、建造合同费用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情况
㈠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
1.“工程施工”科目
⑴原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⑴ 人工费;⑵ 材料费;⑶ 机械使用费;⑷ 其他直接费;⑸ 间接费用……企业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月或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即本月结算工程,下同)实际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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