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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条约法课件
第八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条约的含义、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登记和修订、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程序和后果以及我国缔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掌握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以及关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遵守等方面的条约法规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二)条约的特征 条约的本质特征有三: 其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 其二,条约受国际法支配: 条约确立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法的调整; 其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第一节 概 述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我国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是按条约的内容来分类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则是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这些条约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 第一节 概 述 (二)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换文(exchange of letters)、宣言(proclamation)等。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联合声明(united announcement)等。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第一节 概 述 (三)条约法公约体系 条约法是关于缔结条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近20年的努力,终于在1969年5月23日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已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于1997年9月3日加入该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八篇85条,还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失效与终止,条约的保管与登记等,是各国在条约的法律与实践中所应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国际法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第一节 概 述 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外,国际上有关条约方面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8月23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6年3月2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 “条约法公约体系”。 但是该两个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treaty-making capacity)和缔约权(treaty-making power)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享有的缔约条约的能力或资格。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具有缔约能力。 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前者由国际法决定,而后者主要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就我国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而言,有以下几点应予以说明: 1、在缔约能力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缔结的条约。 2、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 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问题。 二、缔约程序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条约的正式签署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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