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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二:侵权责任法方向
2011年人大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民法学专题期末考试试题 题目二:侵权责任法部分 前言 亲爱的同学:欢迎选择侵权责任法部分的命题,值此 2011 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 年会即将召开之际,让我们一起体会情境式考试法。 考试模式:缴纳论文。 命题内容: 在这个命题中,假设你参加了 2010 年民法学年会,会议上来自各个高校的专家 已经发表演讲(演讲全文如下页),阁下作为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受邀参加侵权 责任法小组的论坛,与各校专家一同切磋观点,大会并安排阁下作为最后一个评 议嘉宾发表评议,阁下的任务是将这些天来关于侵权责任法小组的讨论进行点 评,并提出你的看法,请记住,你作为大会点评的压轴,由于专家们意见不一定 一致的原因,点评人在点评时更需要有理有据地赞同某一观点或反驳某一观点, 以服众人之口,若有引用相关论文或专著支持阁下观点的将更具说服力,但请注 明出处。 论文要求: 请各位按照上述要求写出不多于 5000 字的论文,阁下可以针对本组当中所讨论 到的某一个特定问题深入进行分析,也可以对本组所有问题或部分问题进行精辟 简短的分析,论文格式不拘、文体不拘,但须体现出阁下代表人大法学院专家的 水平,观点不拘,然而必须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并文辞流畅。 请各位选择本专题的专家在2011年6月30日下午17:00前将电子版(人数众多, 纸质还是免了吧)发到chengtolin@ruc.edu.cn 信箱(迟交或不交将有可能导致分数 降低或没有分数) 第二组:侵权法组 主持人: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讨论摘要: 刘士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无论从法律本身,还是从适用法 律中都反映出来很多的问题,都应当继续做进一步探讨。这次会议有很多老师写 了侵权法的论文,我们这次讨论一定是深入的。请各位把各自研究的成果,用简 短的语言跟大家探讨。有不同的观点,也可以讲出来,我么一起提高,通过这次 讨论,使我们对侵权法的研究有所提高。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责任, 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规定了已有的法律文件中非常成熟的问题。张新宝老师是有 自己的意见的,认为应该制定专家责任,但是专家责任因各种原因没有计入侵权 责任法,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总之我认为本章非常有争议。我对每一个条文, 每一个内容基本都写了文章。最近我对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过度诊疗责任,发 表了一些观点,请大家参看大会论文集第 559 页,在这里我写了过度诊疗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原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 必要的检查”。有些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增加此规定,最后是因为利益博弈的原因 增加了本条规定。我总结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有三方面原因:1.现存医疗体系存 在问题,有的医疗机构受某些利益驱使而过度诊疗;2 患者追求高技术医疗致使 过度诊疗;3.举证责任倒置迫使医方为了规避责任实施过度诊疗行为。另外需要 注意的是,我发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 2006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建立 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中规定,“对过度诊疗行 为追究院长责任”。我总结过度诊疗行为三方面的特征:1.超过患者所需的诊疗; 2.为经济利益驱动;3.故意实施的,超过患者需要的诊疗责任。 我总结过度诊疗 行为有四个表现方式:1.其他方不承认医方的诊疗结论;2.医方以高尖端技术诊 断一般疾病;3.医方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多开药、拖延治疗时间;4.医方向患者 推销额外的保健品。立法建议:1.医方应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保障患方的知 情权;2.保障患方对医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3.应当规定医方对患方实施过度诊 疗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总的来说,第 7 章规定很好,但是存在两个方面的 问题。1.未规定医方的鉴定责任。一般医疗损害,法官可以辨别的,不需要鉴定; 大部分的医疗损害,只能通过权威鉴定机构才能鉴定解决,这就看出规定医方鉴 定责任的重要性。2.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这两处未规定我认为是为遗憾。 我想在座的专家学者提出两个问题探讨:1.张新宝教授不赞同将医疗损害分别出 来加以规定,请教授详细的解释解释理由;2.想听听杨立新教授对侵权责任类型 化的研究的详细情况。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医疗损害在有些国家是行政法、法理 中有研究和规定的,又有多数国家是不规定的、像法国法仅依据诊疗合同、按照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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