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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漳州市人民政府.doc
附件 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 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涉及龙海市榜山镇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障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参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榜山分段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19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区域: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征收期限 1.征收人:龙海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龙海市国土资源局 3.龙海市榜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漳州市厦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6.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用地、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地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分别就近安置在梧浦村安置地。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1.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⑴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2.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⑴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前,即2007年1月22日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龙海九湖、颜厝、榜山三镇部分区域规划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之前建成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⑵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即2007年1月22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有效证明),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可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加货币补偿。 2.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⑴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⑵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⑶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⑷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4.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1.各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 2.对本《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等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拆除。 第二章 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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