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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街名店美食广场柜位租赁契约书-苗栗县政府.doc
苗栗縣政府桐花公園農夫市集 攤位租賃契約書 立合約人:出租人: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座落於苗栗縣政府桐花公園農夫市集之攤位出租於乙方使用,雙方協議訂定攤位租賃契約如下: 第 一 條:【租用範圍】 租用範圍為苗栗縣政府桐花公園農夫市集攤位面積3Mx3M,第_____號攤位(攤位之代號、位置及使用範圍,如附圖)(公共部份全部歸屬甲方)。並願意接受甲方制訂之桐花公園農夫市集攤位使用注意事項的約束。 第 二 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預計自民國104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9 月14日止。若因政府法令規定或甲方之興建作業以致本承租期限延長或縮短時,甲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予以配合。 二、租賃期滿或期前終止者,乙方應無條件將所承租之攤位回復 原狀並返還甲方。 第 三 條:【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契約成立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五千元予甲方。又甲方應於本契約期限屆至後,除扣乙方所積欠甲方之費用外,應將上述所收受之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二、契約期間乙方如不繼續承租時,應以書面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並繳清所有積欠甲方之費用並將所承租之攤位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保證金及任何之補償費用。 第 四 條:【租金】 租金為每月新台幣_五千元,乙方應於每月末前繳清次月租金,逾期3日後視同放棄承租沒收保證金,攤位依原樣遷空交還。 第 五 條:【食品衛生】 關於食品類之販售,甲方配合衛生局有權針對攤位實施定期衛生評鑑及不定期抽樣檢查。經檢驗不合格者,將予以警告並通知改進,三次不合格者,即予以解約。 第 六 條:【商品銷售責任】 乙方不得陳列或銷售劣質品或仿冒品、過期物品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違法商品,否則如有觸犯法令概由乙方負責民、刑事責任,甲方並得對乙方追訴商譽損失及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 七 條:【轉租、頂讓、借與或抵押設定】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租賃攤位權利之一部份或全部轉租、頂讓、借與、抵押設定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第三者經營使用,違者,甲方得立即終止租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 八 條:【物品置放責任】 乙方任何物品均不得藉任何理由擺置於通道上(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妥善陳列其商品,並不得存放危險或易燃物品,否則如因而致生損害於甲方或第三人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九條:【經營責任】 乙方及其所販售、經營之項目,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桐花公園農夫市集攤位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關於營業行為所產生一切稅捐,乙方應自行繳納,不得有逃漏稅、違法、違約之情事發生。 乙方及乙方派駐之管理人員,應遵守桐花公園農夫市集攤位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違規行為,乙方應負連帶責任,甲方得逕行處分或通知期限撤換。倘因此影響甲方信譽或侵害甲方權益時,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其他管理細節依桐花公園農夫市集攤位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糾紛處理】 商家間之一切糾紛事件,應自行處理完善,並不得影響場區之營運狀態。倘於甲方勸導後起3日內未改善,則視同違約論,乙方不得異議。 因糾紛事件所致之傷害與毀損等情事發生時,乙方應自負其責,一切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一條:【通知與催告方式】 雙方之通知、催告應以書面為主,並以本約所在地送達。 第十二條:【遷移】 租賃期間屆滿前乙方欲遷移他處,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支付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撤攤申請】 撤攤申請應於15日前以書面提出,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得撤攤,否則視同違約。 第十四條:【可歸責於乙方之責】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故,而導致火災、破壞、污染等公安情事,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甲方因而所受損害,應由乙方全額賠償。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情事】 因天災地變及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火災丶暴動丶竊盜丶地震丶颱風丶搶劫丶停水丶停電等),而導致乙方物品損壞時,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如因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致場區攤位無法營業,本合約自動失效,甲方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如因政府法令規定,致使本場區攤位部份或全部無法營業,廠商須無條件配合自動撤離不得異議,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與請求賠償。甲方僅就乙方所繳交之租金(租金依總月份分擔退還未使用日之費用)無息退還予乙方。 第十六條:【終止】 乙方於合約期間屆滿或因違約而致本合約終止時,除經甲方同意,應即日將承租攤位依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補償。遺留物件自租約屆滿日起三日內未及時搬離者,視為廢棄物,如不即時遷空交還承租攤位,甲方得向乙方罰每日五倍之日租金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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