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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并网调度管理指导意见-中国能源网
吉林省风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东北区域风电节能调度监管暂行办法》和《风电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风电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所有并网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并网管理
第四条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能源主管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场申请并网时,风电场并网前应提前3个月向省电力调度部门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风电场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 并网风电机组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并网检测,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第六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并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测试内容至少应包括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电场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风电场应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第七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受理风电场并网申请,做好风电场配套工程和相关设备建设,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和发电计划申报机制。不能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风电功率预测结果和计划的风电场,不予并网运行。
第九条 风电场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接入吉林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第十条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交试验方案和有关报告,电力调度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测试结果满足要求的应予优先调度,不满足的应限期整改。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风电场应服从调度部门统一调度,按有关规定,安排运行值班,制定并上报发电和检修计划,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风电场值班人员应严格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并网发电。
(一)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四)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五)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六)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电力调度部门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调度部门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风电场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的风电机组不允许自行启动并网。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重新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估报告,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电力调度部门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并网发电。
第十六条 风电场因欠缺低电压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的,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机组禁止并网(单机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复查改造,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该类风机的低电压穿越能力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网发电。
第十七条 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调度下达的曲线要求。当风电场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在电网需要控制风电场出力时,调度部门有权优先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风电场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其性能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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