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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项目-余杭区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项目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项目是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五水共治”的重要防洪项目,对提高我区东苕溪流域防洪减灾能力、改善水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征收范围
余杭区瓶窑镇苕溪左岸,始于新104国道苕溪大桥,止于梦溪大桥(产权证记载的地址为:瓶窑镇上窑街、西溪街、外窑街、官口桥、新窑坝路等一带)。具体门牌号码:
1、上窑街相公庙4号、柴上渡23号、周家桥10号、龙舌嘴5号边、10号、桥上桥7号、江家弄1号、渡口弄、羊山湾6、8、12、16、27、28号;
上窑街6、13-1、13-2、15、20、24、25、26、27、30、32、36、37、38、40、45、45-1、46、46-1、47、49、50、51、52号;
横街1号东;
西溪街3号101、203室;
新窑坝路14、16、29号;23号102、103、104、201、202、204、205、301、302、303、304、305、401、402、403、404室;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
外窑街81号、外窑街东2号1-501、2-402室;
迴龙寺14-202、203、204、302、303、304、402、404、502、503、504、601、602、603、604室;14-1-301、401室
2、金刚石厂官口桥: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
3、官口桥原食品厂用房
4、大桥北路52号(瓶窑粮油贸易公司、瓶窑粮食收储公司用房);
外窑街水文站用房;
外窑街67-71、79、85号、新窑坝路1-3号、7号、西溪街官口桥瓶窑供销社用房;
西溪街长命抽水机站用房;
西溪街7号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北湖卫生院)用房;
上窑街12、14、16、17号、47号关帝弄2号、西溪街18号对面、10-11号、食品弄1-6号瓶窑镇房地产管理所用房;
官口桥政府农资站用房;
官口桥区投资控股公司用房;
西溪街瓶窑自来水厂用房;
西溪街97-101号政府老龄协会、西溪街16号理发店用房
上述项目征收范围详细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号);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号);
6.《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
7.《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非住宅(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土地和装修的补偿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齐全的,其土地、房屋按证载面积评估,装修及附属物按实评估。土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以评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该项补偿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其他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征收人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以有效权属文件的记载为准;也可以选择按实际发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来补助。
对已进行收购的资产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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