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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东路以北拱宸地块标房征收补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江干区
钱江新城七堡单元E-R21-05地块农转居公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2.具体门牌号码:
三、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7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2015〕57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政函〔201〕1号);
《》﹝201﹞号
9、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
2依法补偿原则。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评估方式
1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报名参加本项目并符合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2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评估价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本项目规划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规定,认定和处理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评估价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
(2)安置用房:高层
(3)安置面积:安置房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面积价值
(4)保底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补偿执行
(5)补偿方式:应安置建筑面积,由房屋安置房进行置换建筑面积3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时点的安置房结算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时点优惠结算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高层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元/平方米结算。
装修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3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过渡: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2)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个月。搬迁之日即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
4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搬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9号)执行。
(1)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市区级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选择货币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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