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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杂志投稿浅议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教育研究杂志投稿浅议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教育研究》 杂志是教育部主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全国性、综合性教育理论学术刊物,创刊于1979年。创刊30年来,《 教育研 究》杂志始终坚持正 确的办刊方向。作为教育理论权威期刊,《教育研究》杂志始终关注教育理论的前沿问 题,引领开展重大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 摘 要 案例教学法在当代法学教育中被广泛采用。法律全球化加速了两大法系的互相融合,然而案例在不同法系的法 学教育中地位和作用仍有差别。普通法系的实体法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大陆法系下案例是辅助材料;案例教学是普 通法教育培养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大陆法系用案例来传授知识。我国不能全盘照搬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然而应将 案例作为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有效教学手段。 关键词 案例,法学教学,技能培养 法学教学,无论是普通法法系下的还是大陆法系下的,亦无论是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教师在设计本学科的教学 方案时,时常会遇到如何处理案例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像在二三十年前的年代,案例似乎仅仅是普通法系的 教师需要认真对待的,因为从传统上说,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特征,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以职业教育为特色,因此 形成了案例在普通法系的法学教学中地位一直举足轻重的局面,案例教学法简直成了普通法教学的标签。 与普通法法系相对应,在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注重知识教育,不重视案 例,换句话说,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学教学以概念、理论及作为法律渊源的成文法规范为教学的重心,案例的作用即使 是在实体法学科的教学中也是被视为知识,不过是表现为社会实践的一种知识而已;而案例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对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能力、材料分析能力等专业技能培养方面的意义被严重忽视了。这种情况在法律全球化的时代 到来之际发生了变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促进、加快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日趋接近、融合,两大法系之间开始互相学 习;尤其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教育层面,司法实务及法学教学中人们开始意识到案例的作用。例如有 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从习惯上承认高级别法院(特别是本国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如德国和 法国,其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仅得到下级法院的认可,而且法学家也日益重视案例对于法律发展的补充作用;反 映在法学教学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学也开始借鉴普通法的案例教学法,开始在实体法教学乃至理论法学教学中大量 引入案例,以案例教学法改革偏重逻辑、概念、理论的社会科学教学传统。 简言之,案例在当代的法学教育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尽管如此,案例教学在不同法律传统的教学中,其地位和作 用仍然是有差别的,仍然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为例: 一、案例为中心还是辅助 普通法系中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即使在当代,普通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激增,然而从司法技术及法律发展的角度 看,判例法仍然占据优势,普通法系的法学家喜欢说,法律是什么是由法官说的算,因此,即便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运 用的是成文法,然而对于成文法的解释,是以法官在案例中发表的意见为准的,因而,案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权威地位 ,并未随着成文法的增加而削弱,反而更加重要,从而在普通法教学中,特别是实体法及程序法教学中,案例是教学 的中心,因为普通法的法律规则、法律精神就是经由一个个判例表达的;而在大陆法系,虽然在司法实务中案例的权 威地位有所上升,然而传统的司法技术――演绎推理并没有改变,法官判决案件时仍然要以成文法为大前提,因而案 例的作用被限制在比较小的领域――往往是现行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以判例补充,其他情况下,还是以成文法为权 威;这样看来,大陆法系的基本传统并没有动摇。而且看上去,大陆法系各国也并无全全盘学习普通法,把案例作为 与成文法并列的法律渊源之意。这就决定了,在大陆法系向普通法系靠近时,大陆法系的变化是局部的,非决定性的 ,法官仍然习惯于并且依赖成文法;由此导致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即使研究案例,也是更多地将案例作为印证法律 理论或者法律规范的示例,而不是将案例自身视为法律。相应的,在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地位不会像 普通法系那么重要,案例不是教学的中心,而是教学的辅助手段,是帮助教师在教学中印证、深化概念、理论知识、 成文法法律规范的手段。 换言之,案例在大陆法系中未取得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地位,法律的发展还是主要依靠立法机构的立法,大陆法系法官 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远低于普通法系法官,法学知识的重心自然不会违背这一现实而倒向案例;在法律体系风格未有 转向的前提下,法学教育必然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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