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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钰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
宋家钰
均田制度的性质与施行是唐代封建土地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解放以
来,我国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研究,但至今未有定论。在性质问题上,有土地国有
制、公社农民份地制、土地私有制和国有、私有兼具诸说;在施行问题上,有未
施行、未彻底施行、部分地区施行和完全施行诸说。日本学者自五十年代以来,
研究和公布了大谷文书中高昌等地的退田、欠田、给田文书,辨释疑难甚多。然
而旧疑并未尽消,新疑随之继出,有关均田制的一些根本问题,还待继续探索。
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
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
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田为什么可以买卖、
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田为什么会
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
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二者为什么都可
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
碍。笔者近年留意户籍上的田籍,始认识到上述现象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
试从户籍上的田籍粗浅地讨论这些问题,错误之处,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指正。
一、唐代户籍登记土地的原因和作用
唐代户籍的基本特征是同时登记民户的户口和土地(注:参见拙文:《唐代
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六期。)。比较西魏大统十
三年户籍残卷(注:斯六一三号,见《敦煌资料》第一辑,池田温:《中国古代
籍帐研究·录文》。),唐代户籍除不载赋税数额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由此
可以大致确认唐代户籍登记的内容、形式,源出于北魏或西魏的户籍法。但是,
为什么到了唐代(可能更早),户籍上的赋税登记部分既已分出成为计帐,土地
登记部分却仍留在户籍之上,没有像宋代以后那样形成独立的土地册呢?这与唐
代的土地关系和唐朝施行的土地法令、赋役法令有关。
唐代土地占有情况基本上有三类:官府占有地,地主私人占有地,农民占有
地。民户户籍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农民,即法律规定的具有“良民”身份的
人,亦称“编户”。在良民中,自耕农、半自耕农占很大数量,他们拥有相当
数量的土地。封建国家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既要维护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
也需要维持自耕农民占有的一定数量土地。因此,唐朝建立后,也承继前代的均
田法令,实行限制土地占有和按法定数额请占土地的制度。为要确保这种土地法
的施行,就必须在户籍上同时登记民户的土地和户口,以备审核。这样,民户户
籍所载户口、年龄、年状、性别和土地的多少、有无,就是均田令施行的重要依
据。只有户籍上登记了没有土地,或者虽有土地未达到法定请占土地数额,具有
请田资格的民户,才能向政府请占无主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
唐初的赋役制度,是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它沿袭隋朝“未受地者皆不课”
(注:《隋书·食货志》。)的原则,无田者不课。唐代民户分课户、不课户,
课口、不课口。不授田的人属于不课口。因此户籍上登记民户土地之有无,又是
划分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的根据之一。唐朝授田的原则之一是“先课役,
后不课役”,课户、课口的确定,又直接关系到土地的请授。此外,唐朝还按亩
征收地税。在开元时期,地税在国家岁入中已占重要地位,而地税的征收是“狭
乡据籍征,宽乡据现营田”(注:《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故
户籍上的田籍又是后来征收地税的重要凭借。
除此之外,户籍上登记土地在法律上还有重要的作用。唐朝前期民户土地主
权的确认还没有后世封建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之类的凭据。唐律规定了公田、私田
不得任意侵犯,但民户私田的产权如何确认呢?主要是以籍为凭。凡是发生土地
占有纠纷,均以籍载田地亩数、四至及主人为断。如果妄认他人田为己田,并报
官府登于自己的户籍名下,就以“盗贸卖”罪论处(注:《唐律疏议》卷一二、
一三,《户婚律疏议》;《唐令拾遗·田令》。)。因此,户籍上所载田籍又起
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作用。
由此可见,唐代户籍上的土地登记,是现存的土地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反映,
是封建国家控制民户、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表现。研究唐代户籍上的田籍需
要注意封建国家的立法意图和社会职能。
二、户籍所载土地的来源
迄今所见唐代户籍残卷登载的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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