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钰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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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钰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

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 宋家钰 均田制度的性质与施行是唐代封建土地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解放以 来,我国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研究,但至今未有定论。在性质问题上,有土地国有 制、公社农民份地制、土地私有制和国有、私有兼具诸说;在施行问题上,有未 施行、未彻底施行、部分地区施行和完全施行诸说。日本学者自五十年代以来, 研究和公布了大谷文书中高昌等地的退田、欠田、给田文书,辨释疑难甚多。然 而旧疑并未尽消,新疑随之继出,有关均田制的一些根本问题,还待继续探索。 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 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 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田为什么可以买卖、 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田为什么会 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 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二者为什么都可 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 碍。笔者近年留意户籍上的田籍,始认识到上述现象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 试从户籍上的田籍粗浅地讨论这些问题,错误之处,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指正。 一、唐代户籍登记土地的原因和作用 唐代户籍的基本特征是同时登记民户的户口和土地(注:参见拙文:《唐代 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六期。)。比较西魏大统十 三年户籍残卷(注:斯六一三号,见《敦煌资料》第一辑,池田温:《中国古代 籍帐研究·录文》。),唐代户籍除不载赋税数额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由此 可以大致确认唐代户籍登记的内容、形式,源出于北魏或西魏的户籍法。但是, 为什么到了唐代(可能更早),户籍上的赋税登记部分既已分出成为计帐,土地 登记部分却仍留在户籍之上,没有像宋代以后那样形成独立的土地册呢?这与唐 代的土地关系和唐朝施行的土地法令、赋役法令有关。 唐代土地占有情况基本上有三类:官府占有地,地主私人占有地,农民占有 地。民户户籍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农民,即法律规定的具有“良民”身份的 人,亦称“编户”。在良民中,自耕农、半自耕农占很大数量,他们拥有相当 数量的土地。封建国家为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既要维护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 也需要维持自耕农民占有的一定数量土地。因此,唐朝建立后,也承继前代的均 田法令,实行限制土地占有和按法定数额请占土地的制度。为要确保这种土地法 的施行,就必须在户籍上同时登记民户的土地和户口,以备审核。这样,民户户 籍所载户口、年龄、年状、性别和土地的多少、有无,就是均田令施行的重要依 据。只有户籍上登记了没有土地,或者虽有土地未达到法定请占土地数额,具有 请田资格的民户,才能向政府请占无主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 唐初的赋役制度,是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它沿袭隋朝“未受地者皆不课” (注:《隋书·食货志》。)的原则,无田者不课。唐代民户分课户、不课户, 课口、不课口。不授田的人属于不课口。因此户籍上登记民户土地之有无,又是 划分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的根据之一。唐朝授田的原则之一是“先课役, 后不课役”,课户、课口的确定,又直接关系到土地的请授。此外,唐朝还按亩 征收地税。在开元时期,地税在国家岁入中已占重要地位,而地税的征收是“狭 乡据籍征,宽乡据现营田”(注:《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故 户籍上的田籍又是后来征收地税的重要凭借。 除此之外,户籍上登记土地在法律上还有重要的作用。唐朝前期民户土地主 权的确认还没有后世封建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之类的凭据。唐律规定了公田、私田 不得任意侵犯,但民户私田的产权如何确认呢?主要是以籍为凭。凡是发生土地 占有纠纷,均以籍载田地亩数、四至及主人为断。如果妄认他人田为己田,并报 官府登于自己的户籍名下,就以“盗贸卖”罪论处(注:《唐律疏议》卷一二、 一三,《户婚律疏议》;《唐令拾遗·田令》。)。因此,户籍上所载田籍又起 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作用。 由此可见,唐代户籍上的土地登记,是现存的土地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反映, 是封建国家控制民户、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表现。研究唐代户籍上的田籍需 要注意封建国家的立法意图和社会职能。 二、户籍所载土地的来源 迄今所见唐代户籍残卷登载的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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