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分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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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分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韶学院〔2008〕143号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少三年,最多八年;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六年。 第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实行间修制。获准间修的学生,可按休学的方式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 学生应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并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性课程:学时数除以18—15;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学时数除以18—36; 3、各类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计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 课程修读、选修和免听、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确定自己的学习年限和课程修读方式(如间修方式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院系开课计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修课计划,分学期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第十二条 必修课原则上在本院系修读,跨院系修课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选修课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度,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和门数,学生可在本院系或学校所开设的允许选择的有关课程内选修。选修课程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所选课程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学校和院系可令学生重选。选修课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按每学分80元交费修读。 第十三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上一学期最低单科绩点2.5,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自学,经过任课教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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