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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第十讲 国际环境责任
下篇 第十章 国际环境责任制度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国际环境责任制度简述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沿革 一、20世纪之前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一)古希腊时期国际责任的萌芽 一般认为,国际责任的萌芽从古希腊的城邦时期就产生了,当时城邦之间有许多关于战争、使节和条约各方面的习惯,这些习惯有着相当稳定的内容和形式,渐渐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具有最初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则,而对这种习惯规范的违反,其制裁形式也仍然是战争。因此,战争是最早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 第二节 国际环境责任制度简述 一、跨界损害的定义 根据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第48届会议专题工作组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对跨界损害所作的定义是:“跨界损害,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有关各国是否有共同边界。”包括: 1。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对另一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 2。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各种活动;如,在海外投资的本国法人,在东道国从事污染工业的转移活动? * * (二)17、18世纪格老秀斯时代的国际责任 在17、18世纪格老秀斯时代,学者们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因此,他主要运用罗马法的理论来阐释国际责任的原则。他根据罗马法中的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提出过错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同时他还认为,国家有义务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受害国有权发动战争来要求赔偿或惩罚有过错的国家。这些观点对以后国际责任理论及习惯规则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传统国际责任的特点: 1。过错责任原则——可归因与国家的行为 2。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 3。责任主体只限于国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责任——国家责任。 二、20世纪以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生了新的变化 在国际法鼻祖格老秀斯理论的影响下,过错责任原则一直在国际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现代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各国或国际组织在工业生产、原子能利用、外空探索及海底开发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常常给他国带来损害或威胁,如“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苏联宇宙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事件,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和美国埃克森公司油轮严重泄油事件等等。此时,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的传统国际责任理论已不能有效解决这些新问题,针对于此,相关国家间缔结的《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确立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从而也在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排除了性的违法 性。对行为惩罚转而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主体由一元到多元 关于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被纳入国际法范畴,“国际法并不阻止个人直接取得条约上的权利,只要缔约国有此意图”。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87页)INGO才与国际实践的情况: 1.参与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工作 2.独立参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关系 3.监督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典型的例子如世界自然保护基金(WNPF)等非政府国际组织为了保护濒危的非洲象,向《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的执行机构力陈最严格保护非洲象的事实和理由,最终影响了一些成员国的立 场,在最后表决时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将非洲象从附录2提升至附录1的决议。 4.参与国际环境诉讼程序 (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不断丰富 传统的国际责任制度主要是以国际习惯作为其法律渊源。但从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大会开始,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国际责任问题,在一些公约中开始涉及国际责任,条约开始成为国际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从国联和联合国编纂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实践来看,国际责任制度的法典化趋势已逐步明显。当然,在现代国际责任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国际司法判例。20世纪以来,国际常设法院、国际法院、欧盟法院和一些专门性的刑事法庭的司法实践对于国际责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一 些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实践,为国际责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判例依据。 3。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地方进行的活动。 如,在公海上进行的对另一国领土有影响的活动,这种影响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公海的船舶或钻井平台的有害影响,还包括在一国领土上进行的对公海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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