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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律师执业年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0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1】6号),市律师协会就2010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说明如下:
一、考核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开展2010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三、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九条、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和《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的内容。
2.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点睛网络学院在线学习须完成30课时);
3.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一)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三章(9-12条)规定,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律师暂缓考核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2.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3.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
五、考核主体
(一)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执业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
(二)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
(三)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六、考核应提交材料
(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
(二)年度执业活动的总结报告;
(三)律师执业证;
(四)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年度考核申报表》。(2月28日前)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其在《年度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县区分会审核后报市律师协会,并同时上报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情况总结,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上报市律师协会。(3月5日前)
(三)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苏州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分批次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4月5日前)
被考核的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市律师协会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后,由省厅统一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律师协会将重新进行审查。(4月15日前)
八、其他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只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1.9月30日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3个月的,由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与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综合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提出考核等次。
(三)完备工作台账,注重成果运用。要在严格检查考核工作程序的同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将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纳入律师执业档案,切实加强执业档案建设和管理。各律协分会要建立律师年度检考核工作台帐,做到材料齐全,工作记录完整。
(四)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管理。要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要对开设的网站中不适当的宣传进行自查自纠,各分会要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网站进行一次检查。
(五)会费收缴
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附件1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申报表
( 2010 年)
所在律师事务所
申 请 人
律师执业证号
申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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