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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建设的思考-环境法医及损害赔偿国际
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机制建设的思考
李 涛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2017年7月9 日
总论
保险机制的建立涉及面很广,概念很大
1、适用法规
2、参保范围
3、责任限额
4、保险条款
5、费率影响因素
6、监管和促进,等等
1 项目国内外研究概况
国际上目前针对海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有三种不同
的运作模式。
(1)依照CLC/FUND公约的运作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依照CLC/FUND
公约的运作模式,采取船舶强制保险,并向国际油污基金交
纳摊款及索赔。
(2)美国运作模式
美国通过国内立法、以国内基金的形式建立独立赔偿体系。
(3)加拿大运作模式
加拿大是CLC/FUND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加拿大根据自己国
情建立了国内油污基金,两套机制并存。
1 项目国内外研究概况
中国海上损害赔偿法规建设
我国已相继加入了CLC1969及其1992年议定书,FUND1971及其
1992年议定书(仅在香港地区适用)以及 《国际燃油公约》。
随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实施办法》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出台,中国海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已经逐渐形成;去
年又推出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和 《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赔偿制度建设方面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完善
目前中国海上船舶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是:在船舶依法享受责任
限制的基础上,要求强制投保油污责任险,为索赔方提供第一层次
的保障;自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向货主摊款的方式,为索赔
方提供第二层次的保障。
2 现有赔偿机制
——内河保险机制适用性
1 内河保险机制的建立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船舶需要参加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进行财务担保
2 内河保险机制的建立是内河环境特点的要求
(1)内河的环境敏感性一般较海洋强。内河水质经常关系到饮
用水等重要使用类型。一旦发生污染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2)沿海的污染事故涉及海事、海洋、渔业、交通等部门,而
内河的污染事故涉及海事、水利、渔业、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涉及的管理机构不同。
2 现有赔偿机制
——内河保险机制适用性
3 内河保险机制的与沿海船舶污染赔偿制度应是两套机制
鉴于内河航运水平和环境特征以及上位法现状等原因,目前内河污
染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具备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近期为了满足
《危化条例》和内河船舶风险防范的要求,可以在内河先建立一套
可行的赔偿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提出修改方案,并考虑沿海
内河统一的问题。
4 需要尽快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
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及时
保障公众利益得到补偿,而且有助于统一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产
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减轻船东的经济负担,从而安全稳定的转
移船东的责任风险,为内河船舶的征程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3保险责任限额的设置方法及
依据
根据内河污染事故的特点,我们建议内河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设置方法和依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的设置方法和依据需要参
考实际可能发生的内河污染事故损失大小。如果责任限额设置过
小,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清污工作的进度也会受
影响,强制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价值和目的就无法得到实现。
(2)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内河船舶的污染损害赔偿限额我国
暂无明确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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