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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5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Free template from 有关投保方权益的常用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战争条款 自杀条款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条款内容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 宽限期一般是应缴保费日后的31天或60天。 目的 避免合同非故意的失效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法律后果 宽限期内合同仍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扣除欠缴保费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当期保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合同中止) 《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 Reinstatement Provision ) 思 考 1. 什么是复效? 2. 复效时是否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复效时为什么要尽告知义务? 3. 复效和重新投保有何区别? 案 例 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元,缴费期20年。 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2004年4月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要求告知健康情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至2003年12月29日曾住院治疗,根据病历记录其患有胆总管管状腺癌,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 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 Reinstatement Provision ) 条款内容 投保人因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 注意: 复效是对原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具有溯及以往效力。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复效的条件 申请时间: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 告知义务 目的 可保证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 投保人应补缴保费及利息,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合理性 ) 复效的程序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原 因 剖 析: 1. 复效不具有溯及以往力 2. 保险人只承保不确定性的事件 保险人不承担合同中止后的保险责任 3. 精算等价性要求 4. 控制逆选择 投保人补缴保费及利息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常用条款 复效 V.S.重新投保 性质 所缴保费 保险期间 结论 复效申请的法律后果 在复效期间内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在复效期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37条: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 例 分 析 案例分析 1. 宽限期(2002.8.28-10.26) 2. 保险合同停效/合同中止(保险法第59条) 3. 申请复效 :提供“可保证明” 案 例 分 析 申请复效后的三种情况: (1)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的条件同意恢复保险效力 (2)保险公司修改原承保条件(e.g 加收额外保费) (3)拒绝复效 案 例 1993年5月28日,厉某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月缴保费10元。指定其女为受益人。 合同订立后,厉某一直未缴费,至1994年4月4日才补缴了共计11个月的欠缴保费。 此后,厉某又数次出现逾期4、5个月后才补缴保费的情况。 案 例 1996年5月3日,受益人厉女代其父向补缴了所欠5个月(1996年1-5月)的保费,还提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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