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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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潭建质安监字[2010]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本站一线监督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行为、记录、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对监督工程师在政治业务素质、廉政建设、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以及履行监督工程师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等方面进行考评,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同时为鼓励培育优良工程,对所监工程评为优良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监督工程师基本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及时处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站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站内布置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监督工作程序,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到严格监督、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监督队伍形象。 3、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岗位人员的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核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分包单位和预制构件、商品砼生产厂家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并按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的实体进行抽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签发整改或停工通知单,直到问题得到处理。 5、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及时。 6、及时向领导汇报所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真实及时地填报各类报表。主动积极配合站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7、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督的各种归档资料。 8、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所监工程的相关信息。 9、严格按站里规定的程序接受单位工程预验收及分部工程的验收申请,并提出验收条件审查意见。 10、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1、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12、及时向站综合办公室提交工程监督归档资料。 13、及时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一)监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验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抽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组织项目施工的情况。 3. 抽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的情况。 4. 按照针对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的监督计划所确定的频次且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都应分别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和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5. 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监督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 严格按照省厅规定,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和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首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 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分期拨付期限提前一个月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到施工单位专用账户的情况。 3. 核查施工项目部制定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适时投入的情况。 4. 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5. 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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