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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办法

PAGE 1 - 徐州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督促人事代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也为其续聘、解聘提供依据,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和《徐州师范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徐师大人〔2005〕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由学校委托实行人事代理且聘用合同期满的各类人员。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部分,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及遵守廉洁自律情况。   能:主要指业务技术、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表现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根据其岗位性质不同分为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种类型,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3,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及被考核人的岗位性质,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学校成立由工会、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设在校工会),主要负责接待人事代理人员的申诉。 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是否续聘的申请,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召开人事代理人员述职报告会,由人事代理人员个人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分管领导测评和考核工作小组测评,参照附件1-3考核内容进行测评打分。聘期综合量化考核得分包括民主测评得分(占45%)、分管领导测评得分(占25%)和考核工作小组测评得分(占30%)。其基本程序为: 1.个人述职:人事代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几个方面对聘期内的工作作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系或教研室)范围内述职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管理岗位人员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述职测评。 3.分管领导测评:单位分管领导根据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测评。 4.考核工作小组测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人事代理人员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对象平时工作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测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汇总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在本单位公示后,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聘期综合量化考核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 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 1.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差错2次或造成教学事故并产生较严重后果的; 2.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较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认真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7.受党内警告处分或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8.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活动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工作纪律涣散,违反校规校纪,消极怠工,经常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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