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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

常問問題 – 創業板上市規則 – 第十八A 章 問: 在計算界定「礦業公司」所涉及類別測試的25%界線時,營運成本是否包括加工及提煉(以至 營銷)業務? 答: 有關事宜將按個別情況處理。我們認為,只有在提煉業務為公司營運不可或缺部分時,才應該 將提煉成本計入總營運成本。若礦業公司從事的是儲量的勘探、開採及其後的加工,加工及營 銷業務(以及相關成本)自然是其整體業務一部分。至於只從事提煉業務的公司,則恐怕不能 視為真正的「礦業公司」,其獲豁免遵守財務準則規定的可能性不大。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1.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 18.01(3)條「礦業公司」及「主要業務」的定義 / 《創 業板上市規則》第18A.01(3)條「礦業公司」及「主要業務」的定義 於26/05/2010 刊登 問: 生產業務是否在「礦業公司」的定義範圍內? 答: 「開採」一詞包含「生產/投產」。其他國際交易所往往將「開採」與「生產/投產」互換使 用。不過,從事生產業務的公司除非亦有參與開發業務,否則獲豁免遵守財務準則規定的機會 不大。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2.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 18.01(3)條 /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A.01(3)條 於26/05/2010 刊登 1 問: 凡礦業公司涉及收購另一礦業公司,而該收購對象按不同的礦業報告準則匯報其儲量及資源量 資料,聯交所會否同時接受兩項礦業《報告準則》? 答: 為方便比較,我們會要求將有關準則調整至其中一項已認可的《報告準則》。有些準則着眼於 原地估算,但JORC 類規則則按是否可進行商業開採的原則評估儲量及資源量,因此獲普遍接 受。我們會不時研究是否可接受其他準則。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18.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18.01(3)條(《報告準則》的定義)、第 18.28 至18.33 條 /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A.01(3)條(《報告準則》的定義)、第 18A.28 至18A.33 條 於26/5/2010 刊登 問: 如收購對象按加拿大《NI 43-101》匯報儲量及資源量資料,但礦業公司則按《JORC 規則》進 行匯報,聯交所會否同時接受兩項《報告準則》? 答: 會,因JORC 類規則在呈列儲量及資源量方面的差別不大。不過,礦業公司或上市發行人必須 在討論相關須予公布交易的致股東通函內,指出這些《報告準則》的任何重大差異。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19.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 第 18.01(3)條(《報告準則》的定義)、第 18.28 至18.33 條/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A.01(3)條(《報告準則》的定義)、第 18A.28 至18A.33 條 於26/5/2010 刊登 2 問: 就新上市申請人而言,根據《主板規則》第18.03(1)條,哪些為可接受的用來證明公司有足夠 權利可參與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的「權利」? 答: 若公司是根據合營企業、產品分享協議或其他有效安排(須能證明有關協議使其對勘探及開採 資源量及儲量有足夠影響力)參與礦業及/或勘探業務,則其可依賴第三者所持有的勘探及開 採權。一般而言,我們預期申請人持有開採儲量相關資產至少30%權益。然而,公司持有少於 30%權益但積極經營採礦項目的安排亦會考慮。根據政府特定授權賦予的權利亦會承認。仍未 投產的公司或要待至臨近實際開採時間時才能夠證明具有與開採相關的權利。遇有該等情況, 新訂《上市規則》條文明確規定,公司必須披露獲取該等權利涉及的風險。如有任何新安排, 申請人應事先諮詢上市科。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3.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 18.03(1)條、第 18.07 條/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A.03(1) 條、第 18A.07 條 於26/5/2010 刊登 問: 就《主板規則》第18.03(1)(a)條的資產控制權測試而言,應計及哪些資產? 答: 要符合第18.03(1)(a)條的資產控制權測試,礦業公司必須擁有其資產總值超過50%(按價值計) 的權益,並具有可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的足夠權利。 就此而言,聯交所將引用第14.04(12)條的「資產總值」定義。 常問問題系列12 ,編號4. 有關《上市規則》:《主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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