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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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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的财税处理
【标 签】企业所得税,其他业务收入,财税处理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其他收入综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所规定的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
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
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
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出租或者出借的包装物押金,
因借用或租用包装物一方未及时归还包装物或包装物损坏,企业逾期未返还给借用方或者租
用方的,企业应当将押金确认为收入。对于逾期的标准,新税法尚未作明确规定。《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228号)规定:“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
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
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
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
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
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
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在新规定出台之
前,纳税人可按照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确定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企业必须将确实无
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以及如何确认却未予以明
确的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
赠税务处理的通知》曾经明确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
求偿还的,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也曾经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
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hellip;hellip;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管是国税发〔1999〕195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都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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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制定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因而,
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问题仍然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完善,
特别是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确实无法支付”。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后,可减少应纳税
所得额,或者增加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因此,当这部分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时,应当确认
为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会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但未获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后
应收款项又收回的,会计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不需要确认收入,即应当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5.债务重组收入。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
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
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重组等。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
定,在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确认为收入,但是对于符合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则可能不需要确认收入。
6.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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