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3.docVIP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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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三) 第三篇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目 次 第一章 施工供电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用具 第三节 线路架设 第四节 变电所 第五节 备用发电厂 第六节 现场临时变压器安装及维护 第七节 防雷与接地 第八节 备用电厂、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九节 电器灭火 第二章 施工通讯 第三章 施工供水 第一节 生活用水 第二节 泵站及水地 第三节 管路安装 第四章 施工供风 第三篇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第一章 施工供电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1.1.1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1.1.2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第1.1.3条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1.1.4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第1.1.5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电动设备。 第1.1.6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规定的截面,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1.1.7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如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第1.1.8条 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第1. 1. 9条 11OV以上的灯具只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m,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第1.1.10条 在下列情况及场所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 1.行灯。 2.电缆沟道、隧道、夹层及其他空间狭小的场所。 3.地面潮湿的沟道、池坑及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V。 第1.1. 11条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倒应有一端接地。 第1.1.12条 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第1.1.13条 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并测量绝缘电阻。 第1.1.14条 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临护人,方可进行。 第1.1.15条 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三节 线 路 架 设 (Ⅰ)线杆 第1.3. 1条 立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立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1.3.2条 立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第1.3.3条 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员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远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3.4条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用又杆和拉绳控制等。 第1.3.5条 项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铣、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杆根要在滑板上起立,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第1.3.6条 利用旧杆立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绳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1. 3.7条 使用吊车立杆时,钢丝绳应套在立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斜。 第1.3.8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临护,吊车应接地。 第1.3.9条 使用炮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项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侧斜。 第1.3.10条 杆塔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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