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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学生学习评量办法二-台北立中正高级中学
教務規章
一、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三、臺北市立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四、在校成績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
五、本校普通班學生畢業標準相關規定
六、單科取得學分流程
七、科目重修及學年重讀流程
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發給流程
九、畢業條件檢核表
十、辦理轉休退學及申請各式證明書相關流程辦理
十一、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十二、學雜費與家長會費減免申請表(B4)
壹、教務規章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08日
第 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
依據。
第 3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
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
量等方式辦理。
第 5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6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
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7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 8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
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
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
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9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
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授予
學分,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
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0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
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
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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