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汉语专业行政管理学期末试卷模版.docVIP

对外汉语专业行政管理学期末试卷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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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12 ~ 2013学年第一学期《行政管理学》期末试卷 适用年级专业:2010级对外汉语专业 考试形式:论文 ------------------------------------------------------------------ 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对外汉语1班 韦欢玲 摘要:城市拆迁往往产生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补偿问题。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主要体现在行政补偿立法不完善,补偿的方式单一且标准偏低,补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完全以及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健康等方面。本文通过对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这些问题的完善作一浅析。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一叶孤舟,这就是网上流传的“史上最牛钉子户”。 自从2004年8月31日开发商贴出动迁公告 ,随后整个片区280户都已经搬走,唯独剩下了吴苹一家。这一坚持,就是3年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 从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和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 拆迁补偿立法还不完善。一是我国的行政补偿至今为止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行政补偿的有关规定都分散于许多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中,这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这些分散的规定对行政补偿的定义、程序、方式、标准等都有不同的规定,这就使得我们在判断是否给予补偿时,常常造成混乱;另一方面,与行政补偿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之间十分杂乱,并且不成体系,因而在具体事项的规定上常常互相矛盾。目前在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行政补偿,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的用语不明确,规定过于简单随意,因而常常对情形相似的案件给予迥异的补偿。二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行政补偿进行相应行政救济的制度。有权利即有救济 ,权利与救济是相伴而生的,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就会产生救济。当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利享有行政主体给予的补偿。但是,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被侵害的行为相对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这部分人向相应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提出救济也没有得到落实。如何建立良好的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也成为完善行政补偿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 拆迁补偿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是行政补偿方式单一,且行政补偿标准偏低。就我国目前在房屋拆迁中对当事人的补偿方式来看,还主要局限于现金补偿。这往往造成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现金多少方面产生较大的分歧,从而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甚至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直接对立。另外,就算是以现金的方式补偿,政府的补偿金额也偏低。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利益和商家利益以及行政人员个人利益相互博弈,从而导致公共利益被曲解,造成被拆迁方的补偿金额偏低。二是行政补偿范围狭窄。我国现在的行政补偿范围比较狭窄。例如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根据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城市拆迁办法,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仅限于房屋及附属物,而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而一部分拆迁户在取得自身房屋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相当代价,且拆迁地点一般地势较好,城市土地级差产生的效益也非常显著,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有失公允。 (三) 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在房屋拆迁中,一方面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特定思维的影响,政府已牢固地形成了一种为大部份人利益可无偿地牺牲小部份人利益的惯性思维,以致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仍难以得到根本的转变,不能公平、公正、理性地对待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而使其受到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划分不清晰所造成的。政府同时扮演着双重角色,一个是拆迁的决策者,即“裁判”,一个是拆迁的实际操作者,即“运动员”,在这种双重角色的控制下被拆迁方的利益是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的。由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权力过大,某些政府部门领导的法制意识不强,在制定政策、行使权力、实施管理中不能很好地依法行政,造成社会的不公正。 (四) 非政府组织的职能“缺位”。如果政府作为“裁判员”,不应该参与到具体的拆迁行动中来,那么就要有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来扮演“运动员 ”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政府在实际拆迁中占有主导地位,极大地压制了非政府组织在拆迁中的作用,导致了非政府组织在拆迁中的职能“缺位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政府组织在拆迁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代表居民与政府沟通,代表居民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等;二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达成默契,共同侵害被拆迁方的利益,如一些在政府的默许下用一些极端的手段赶走被拆迁方等等,这些都导致了非政府组织的不健康发展。 二、完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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