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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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多选)   (1)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具有刑事违法性(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   (3)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的要件(多选)   ①犯罪的主体;   ②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   ③犯罪的客体;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要件)。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都属于犯罪形态中的未完成形态。   ①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刑事责任   对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完全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6)刑罚的基本理论   ①主刑   也叫基本刑罚,包括:   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内;   拘役,1~6月;   有期徒刑,6月以上、15年以内;   无期徒刑;   死刑。   ②附加刑   也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也可独立使用。主要有:   罚金(与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款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二、《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法》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4条。《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13条。   1.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34条规定的重大事故责任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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