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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价格调整的正当性研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PDF
反倾销中价格调整的正当性研究反倾销中价格调整的正当性研究 反倾销中价格调整的正当性研究反倾销中价格调整的正当性研究 ﹡ 任勇 倾销幅度的确定是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比较,掌握计算倾销幅度的公 式、进行准确的计算,是确定倾销幅度工作的核心部分。在确定了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之后,还要对两者作适当调整,使二者具备可对比性,以在公正合理的基 础上确定倾销的存在与否及其幅度,因为正常价值是在出口国的销售价格,出口 价格是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在特殊情况下,还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它们必然存 在种种不同因素的差异,直接对二者进行比较将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可比性” 是倾销确定机制中的核心概念,反倾销法将倾销定义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之 后,就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 是否“可比”的问题,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使这两个本来处于不同市场中 的价格之间具备可比性,这个过程就是价格调整。WTO 反倾销协议第 2.4 条是 关于价格调整的总括性规定,具体的做法是在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上分别增 加和减少相关因素,这些因素除产品自身的物理特征差异外,一般还包括进口费 用、税收、运费、包装费、装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回扣、货币兑换等。 价格调整是进行价格比较所必经的前期性工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会 计、税务、销售、产品技术等诸多领域,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也是反倾 销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阶段之一。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倾销幅度的 确定及最终倾销的裁决直接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一、倾销的核心问题倾销的核心问题:国际价格歧视:国际价格歧视 一一、、倾销的核心问题倾销的核心问题::国际价格歧视国际价格歧视 微观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具有垄断势力的厂商可以根据需求弹性及厂商 间的竞争状况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价,目的是攫取消费者剩余,获得更多的利 润。决定加价多少,即价格超过边际成本的幅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产品的需 求弹性,需求弹性高的则加价少,反之则相反。由于消费者的需求弹性不同,具 有垄断势力的厂商可以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这就是价格歧视。国际 ﹡作者系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价格歧视是指对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和出口市场按不同的价格销售,国内价格高, 出口价则相对较低。显然,实行国际价格歧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国内、国 际市场是分离的,产品不能在这两个市场之间自由的流动,由于地理上的自然障 碍如运费及贸易壁垒等使出口产品不能回流至国内;(2 )出口企业在国内具有垄 断势力,可以根据企业产品需求弹性的大小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价。如果该企 业在国内没有垄断势力,而是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均衡价格的接受者,倘若国内均 衡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则企业完全没有出口的动力,因为此时企业可以按照 高于国际市场的国内价格销售任何数量的产品。但是,如果该企业在国内具有垄 断地位,就是说,该企业面临的是向下的需求曲线——销售量的增加导致价格的 下跌,企业则会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在国内和国外市场按照不同 的价格分别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而在国际市场,由于该企业不具备垄断地位, 只能按照低于国内价格的国际市场价格出口。 倾销产品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价格歧视是人为造成的,扭曲了竞 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也违背了作为 WTO 和关贸总协定基石之一的非歧视贸易 原则。所以,倾销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的核心在于国际贸易中发生 的倾销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行为”(international price discrimination) 。价格歧视 如果发生在一国国内领域,则由该国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一旦 进入国际贸易领域,则由反倾销法来进行规制,在现代的学术界,“倾销”一词 更多的被用作指向国际上的倾销行为,即发生在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的“国 际价格歧视行为”。本文认为,使用“国际价格歧视”一词可以明确的与发生在 一国国内的价格歧视行为区别,而国际价格歧视这一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正是倾销的核心问题所在。反倾销法的合理内核——反对不正当竞争, 在当今世界,仍然是各国实施反倾销法的根本依据。各国在实施反倾销法时,核 心问题就是要确认国际价格歧视行为是否存在,这一确认过程即为倾销的确定机 制,包括倾销是否存在(亦即国际价格歧视行为是否存在)和倾销幅度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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