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国外畜牧学猪与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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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学会章程(草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上海市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Animal Veterinary Sciences,缩写为SSAV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由在上海从事畜牧兽医事业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团体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上海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畜牧兽医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登记和主管单位 本学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学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宗旨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动员上海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上海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牧兽医现代化作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五条 业务范围 畜牧兽医科技交流和推广、论证、鉴定和评审、会展、咨询和培训等。 第六条 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畜牧兽医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重点 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促进畜牧兽医专业学科发展; 二、普及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遵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畜牧兽医专著、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有关专业科技资料,促进科技信息交流; 四、积极反映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努力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对国家和上海畜牧兽医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法规、条例、规划的制定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并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成果鉴定、标准制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及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组织和参加国际畜牧兽医学术会议,促进上海同国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发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和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 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域外会员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承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经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畜牧师、兽医师、农艺师、工程师、实验师、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设计、出版、生产、加工、管理和流通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教育、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者; 4、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高级(资深)会员和研究生会员、高等院校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畜牧兽医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育、设计、出版、生产、加工和流通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法人,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能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域外会员和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和外籍科技工作者,承认本学会章程,经本人申请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成为本学会的域外和外籍会员。 四、荣誉会员 凡对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学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凡对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外、海外学术团体与本学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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