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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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 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6]759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京劳社培发[200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是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用性、公益性、示范性”原则,认定的跨行业、高水平,面向社会开放,提供职业技能培养、评价、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急需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及本市在职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技能实操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实训补助经费”)是我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和促进就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高技能实际操作培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所给予的补助。 对于实训后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执行本市技能鉴定有关补贴政策。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综合管理;负责根据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下达公共实训任务,并据此编制专项补助预算;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实训补助经费的测算、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典型职业实操训练发生成本,由高至低,分A、B、C三类职业,制定补助标准,建立促进个人、单位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参与技能实操训练的激励机制。 (一)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操训练,从中级开始补助,对于同一职业,对应A、B、C三个职业类别(见《公共实训基地补助经费职业分类表》附件1),建立中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的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职业类别 职业等级 补助标准 A类 中级 1500 高级 1800 技师 2200 B类 中级 1100 高级 1400 技师 1800 C类 中级 900 高级 1100 技师 1400 (二)对于符合享受实训补助经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公共实训基地中级、高级、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实训,每人每个等级只能享受一次相应补助。 (三)公共实训基地对补助范围内人员实施技能实操训练后,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实训人数给予补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60%-80%以内的,按实际实训人数的90%给予补助。 (四)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实训的人员,不再享受《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8号)中的培训经费补贴。 (五)承接社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任务,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其中包括: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开展的社会紧缺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实训补助经费的列支渠道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基金各负担50%(对于个人报名参加实训的,单位负担部分由个人承担);参加中级实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二)本市失业人员参加中级及以上技能实训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金全额负担。 (三)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中级及以上技能实训所需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全额负担。 (四)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参加实训所需经费,由职业院校从已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实训补助经费的拨付办理程序。 对符合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实训补助经费条件的人员,公共实训基地按规定开展技能实训学员经鉴定、考评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训补助经费申请、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一)》(附件2),一式两份; 3、《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及鉴定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 4、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 5、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复印件。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训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将审核后的下列材料于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复审: 1、实训补助经费申请及《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二)》(附件4); 2、审核后的《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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