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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学校发展规划,基建项目计划实施依据
区属学校发展规划,基建项目计划实施依据
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
区县(自治县)和其他市级部门管理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第五条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由学校组织,书记、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工作。
第六条分管副校长的主要职责:主持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协助书记、校长决策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地点和方案设计;配合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审核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审签各种基建合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会同学校纪委书记考核学校的基建职能部门。
第七条高校应单独设置基建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基建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中职学校、中小学在项目实施前成立校长或副校长领导下的临时基建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基建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基建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组织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设计招标、送审、报批工作。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立项报批、项目核准、地质勘察、灾害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报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负责或协助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学校用地。
(六)派驻工地现场代表。
(七)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和保修工作。
(八)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工程结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编报各类基建报表,协助做好财务决算和基建财务报表工作。
(九)负责项目的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项目审批报建档案、基建财务档案)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作。
(十)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了解教学科研与基建相关的情况,了解专业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对基建的要求,熟悉师生员工的生活特点、规律及其对基建的基本要求。
(十一)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十二)向师生员工宣传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为基建部门配足相应的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的建筑、结构、水电安装、预结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基建部门设置总工程师岗位。
第十条大规模建设新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专事新校区建设。
第十一条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学校,可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二条为保证基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费按下表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备注
500以下 2.5
501-10002.0 按累进制计算。例:总投资2500万的项目,
管理费=500×2.5%+500×2.0%+1500×1.5%
=45.0万元。
1001-3000 1.5
3001-5000 1.0
5001-10000 0.5
10000以上 0.2
注: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划之日起至办理竣工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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