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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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法

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法 作者:周 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9月总第94期 内容摘要:近年来,民间法研究渐成热潮,其中,关于民间法基本范式的反思性研究也隐有成风之势。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根据学问的一股规律,所谓反思研究应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方法的反思和根据方法的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反思研究又似乎存在一个明显的疏忽:即没有对作为民间法研究的基本方法予以反思。这其中,尤其缺乏对社会实证方法(最重要的民间法研究方法)的反思:它是否有其限度?如果有,其具体表现是什么,可以说,这是所有法社会学(当然包括民间法)研究者都必须关注的问题4/4/没有对它们的清晰认识、回应,相关研究结论就只能是某种程度的“色厉内荏”。 关键词:法社会学;方法;实证;限度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7)05-0022-06 Reflection on the Social Positivist Approach of Folk Law ZHOU Yun (Law School,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05) Abstract:Research on folk law has been becoming a focus recently:reflexive research on the basic paradigms of folk law has also been a trend All these are worth approving,however,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law of learning:the reflexive research mainly includes two parts:reflection on the method and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method in this sense,there is comparatively obvious thoughtlessness in the current reflexive research,i.e.pay no attention to the basic method of folk law research,especially the social positivist approach of folk law,whether there is an extent? If there is,what is it? This is a problem that each researcher of sociology of law should pay close attention Key words:sociology of law:method:positivist approach:extent 正文: 应当说,自上世纪末“民间法”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进入中国法学界视野以来,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一方面固然表现为大量作品、刊物的出现;更重要的也许是,近年来已陆续有论者开始关注、反思民间法研究的范式问题[1]——般而言,一门没有足够充分发展的学问是很难意识到对其基本范畴、基本方法进行反思之必要的。 本文的出发点正是为这种关于民间法研究范式的反思“添砖加瓦”,只不过笔者重点关注的将不是基本范畴而是方法论问题。 虽然,对民间法的研究亦可以采取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但考虑到“民间法”概念的引入本身就是源自法学对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相关学科进行借鉴的结果,因此,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方法也许应为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所更擅长的社会实证法。也就是说,社会实证应当成为民间法研究的重要方法4/4/如果它不是最重要方法的话。那么,是否有必要对之进行反思?以及,如何反思? 根据一般的理论常识,任何方法都必定有其限度——很显然,这一判断已然清楚地表明了对其进行反思的必要性。因此,我们需要回答的是接下来的问题:作为一种方法,社会实证的限度是什么,很显然,欲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对“实证”一词进行界定:记得涂尔干曾明确告诫社会学学者,“社会学家就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这些现象可以说是用手摸得着的,人们可以说出它们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抓住不放”,在做这种研究的时候,虽然俄们可能不止一次地弄错,在我们的归纳中超越观察到的事实。但是,至少每一种假设都附有证据,而且我们力求使证据尽可能多一点。尤其重要的是,我们每次仔细地把推理和解释同解释的事实明确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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