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十讲课件讲义.docVIP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十讲课件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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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三十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30讲课件讲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例题: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倍以下的罚款。 A.2 B.3 C.4 D.5 答案:A 解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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