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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上海市建 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 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 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 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 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 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 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 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 1 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 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 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 8 只。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 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 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 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 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 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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