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北京公司主办券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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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 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 (2015.06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 声 明 一、本指引为主办券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之间关于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进行数据报送与反馈提供参考。如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 准。 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引,并在网站()及时更新, 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引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5 年6 月 一、主办券商申报上传 (一)主办券商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见《中国结算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将所受理的协助冻结、可 售冻结(即不限制卖出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和解除轮候冻结 流通证券数据,通过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以下简称为CCNET )以数 据接口方式进行申报。 (二)主办券商受理执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 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 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 以限制卖出。 (三)主办券商受理执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可售冻结的法律文 书后,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在冻结期间采取措施允许被冻结的证 券卖出,但是对证券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 证券被可售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 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以及权证行权等非卖出交易行为, 否则,由此引 起的法律责任由主办券商承担。 (四)已司法冻结的证券,不得重复申报司法冻结。已司法冻结的 证券,可以申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应当小于等于轮候冻结申报日 之前已生效的冻结数量。 -- 1 -- (五)主办券商同一交易日内对受理的所有申请必须申报处理序 号,处理序号当日有效且不能重复。重复申报的处理序号无效。 处理序号是指主办券商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受理的所有申请按受理 时间先后从小到大排成的序号,主办券商在申报数据时需要申报该序号, 本公司按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冻结或轮候冻结等业务的登记处理。 (六)主办券商申报续冻、解冻时,需要申报本公司反馈的冻结序 号。申报解除轮候冻结的,需要申报轮候序号。 冻结序号是指本公司对每一笔已生效的冻结生成一个序号,并在返 回主办券商的回报数据中提供该序号,今后主办券商申报解冻、续冻时, 需要同时申报该序号作为区别每一笔生效冻结的要素之一。部分解冻时, 仍在冻结状态的证券及相应派生权益的冻结序号不变。 轮候序号是指主办券商将每一笔轮候冻结要求申报本公司并登记 成功后,本公司在返回主办券商的回报数据中会提供该笔轮候冻结的序 号,主办券商今后申报解除轮候冻结时,需要同时申报该序号。 (七)主办券商申报时,应当分别申报相应的类型,如申报冻结的, 申报类型为“冻结”,申报可售冻结的,申报类型为“可售”, 申报续冻的,申报类型为“续冻”,以此类推。 (八)主办券商申报冻结的执法机关名称,应当录入执法机关全称 (以公章为准),并录入相应类型编号(录入格式见《中国结算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2- (九)协助冻结期限,法院为初次冻结及每次续冻均不超过3 年。 初次冻结期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检察院为初次冻结及每次续冻均不超过2 年。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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