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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院务会工作制度

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院务会工作制度 院务会主要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协调全院机关政务、事务及不需经检委会研究讨论的业务方面的具体工作。院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为了提高会议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以及本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讨论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需在院务会上研究的院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听取科(局)室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有序推进工作; 4、讨论院机关政务、事务等方面工作; 5、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的事项; 二、院务会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召集主持,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院务会议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提出,报办公室列入议题预案,由办公室协调列序后送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 四、院务会于每月25日召开,因故无法参加,必须向检察长请假。 ? 五、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六、院务会决定和部署的事项,由各科(局)室分头抓好落实。属于政务方面情况由政工科负责收集汇总,督办催办,属于事务方面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督办催办。 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办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二、责任人 科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引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规定。 四、权力行使的条件 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决定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案件的审查职能。 五、程 序 (一)案件的受理和分配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决定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科内勤统一负责受理。内勤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2、内勤受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轮流办案的顺序将案件分发给承办人审查。非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承办人不得拒绝接案。 3、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审查。 4、提前介入案件报捕的,原则上谁介入谁负责。 (二)案件的审查 1、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制作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分析、论证,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 案件审查中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该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意见。 2、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主要由女检察官办理。在审查提审过程中应该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同时注意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的沟通联系,寓教于审。 4、对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办理,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逮捕的决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6、办案人提出不批捕意见的案件,应经主办检察官提交部门负责人组织全科集体讨论。院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加,对案件讨论程序进行监督,并就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部门负责人将主办检察官意见、集体讨论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及部门负责人个人意见一并报分管检察长,由分管检察长作出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由分管检察长报检察长决定。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通知公安机关将执行;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附《不捕直诉处理意见函》,督促侦查机关做好变更强制措施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工作,监督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内,书面函告侦查监督处;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侦查机关撤案。 (三)案件处理结果的反馈和督办 1、对于本院作出的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应立即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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