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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拆迁政策
合肥市政府对祖居户身份必威体育精装版最权威的正确界定
市建设委员会答复: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你提出的问题,现对《办法》第四十四条解释如下:一、《办法》第四十四条指的祖居户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出生且一直在此居住但户籍不在拆迁范围以内的非当地征地转户人口。二、《办法》第四十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祖居户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拆迁房屋系合法、有效的房屋;2、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系当地征地转户人口,该房屋是其去世后所留遗产,现房屋所有人对该房享有的产权明晰,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无关于此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纠纷;3、要求按照祖居户认定的人口应是一直在此居住的非征地转户人口,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在其原籍或其他集体土地拆迁项目中已得到过房屋补偿或安置的,不得重复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如系城市人口其已享受过房改售房或集资建房等福利分房待遇的,不得按照征地转户人口进行补偿安置。如产权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上认定条件应当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三、《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中关于增购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安置政策
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未能迁回原籍的、因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出的、投亲靠友户口在辖区内其它地方的、企业下岗无业的四类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安置:1、有二轮承包地、宅基地的;2、经村、镇证明长期在此居住的;3、经当地派出所证明户籍于1996年元月1日以后从本地迁出的;4、其它地方未享受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也未享受过国家政策性住房待遇的。
这样的拆迁公平吗?合肥市的拆迁政策使我们很迷茫,同样是拆迁户,合法的公民,拆迁的差异为什么那么大,不管他在外从事什么职业,离家有多久,在什么地方生活,户口在不在原籍,在生他的地方有没有住房,只要生他的地方拆迁,他回去都能得到以祖居户的安置,而相反,不管你在这地方生活多久,哪怕是几十年,有合法的房屋和户口,可是你不是祖居,你就得不到安置,即使经过反抗,也只能得到不同于祖居户的安置政策,。 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回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9月9日,您在人民网给市委孙金龙书记留言,对我市拆迁安置有关政策不理解。现回复如下:?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经安徽省人大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拆迁法规。该《办法》规定,我市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的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即拆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户口虽已迁出,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居住在原籍,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和国家住房福利的本市常住户,拆迁法规规定可参照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对此类祖居户给予补偿安置。? ???您反映的不予安置情形是未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自然人,通过私下交易购买房屋或宅基地建房,房屋不具备合法性,身份不属于当地村民,不属于我市拆迁法规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对象。? ???如果您有具体情况需要咨询,请您和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670474。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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