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为了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DB420923/T ×014—2007
PAGE 2
PAGE 1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9-03-01实施2009-01-20发布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03-01实施
2009-01-20发布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
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recovery place of renewable resources in Wuhan
DB42/T 529—2009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ICS 13.030.50
Z 04
DB42/T 529—2009
PAGE 4
前 言
为了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本标准参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行业标准框架)》,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和管理技术规范》(DB31/T353)制定。
本标准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武汉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胡发安、杜国庆、吴迪、万汉平、黄河。
本标准由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包括居民区回收点、回收站、集散交易市场和加工工业园)的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2.1
再生资源Renewable resources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止、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2.2
居民区回收点residential areas recycle point
设置于居民区,专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场所。
2.3
回收站recycle bin
负责接收某一区域范围内居民回收点和其它回收渠道回收的再生资源,并进行简单分类、整理的场所。
2.4
集散交易市场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trading market
接收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分为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和专业性集散交易市场。
2.5
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trading market
接收多品类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
2.6
专业性集散交易市场 professional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trading market
接收单一品类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
2.7
加工工业园 recycle processing industry park
对从事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特定区域。
3基本要求
3.1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装饰装修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3.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4建设要求
4.1 回收站(点)建设要求
4.1.1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回收点按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乡镇按每1500—2000户居民1个的标准设立。回收站可根据辖区资源的差异按每个街道1—2个的标准设立。
4.1.2 居民区回收点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回收站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00㎡。
4.1.3 经营者应持有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1.4 居民区回收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回收站应筑有围墙,分类整理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顶棚。
4.1.5所有站、点应有适用的办公和堆场并设有隔离栏,场地地面平整硬化,回收站周围应有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的导水沟渠。
4.1.6 回收站、居民区回收点的照明、电器线路应用阻燃材料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并设于仓库外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