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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上市银行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上市银行的影响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加强金融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新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i。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新方向,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现状,我国监管部门建立了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推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监管四大工具,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本文重点分析这四大监管工具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贷款损失准备 流动性监管
一、引言
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的不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于是一致呼吁加强对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防范危机对经济的巨大破坏力。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声明将建立全球一致的高标准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2010年9月12日,27个国家的央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讨论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iii》,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是:(1)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下限由2%提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4%调到6%,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2)设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3)引入杠杆率指标最低为3%,在2013年至2017年过渡期间接受测试。(4)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指标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lcr不低于100%,nsfr要大于100%。(5)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附加资本要求为1%。
金融危机爆发前,我国还在努力实施《巴塞尔协议ii》。危机过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重新审视全球金融形势,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2009年4月我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成为其会员单位,国内金融监管改革加快推进,“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建立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借鉴《巴塞尔协议iii》,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国情,2011年2月银监会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制定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最后国务院批复的方案较原方案有所放松。2011年5月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等监管标准确定了监管要求,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6月2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明确了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及其监管的基本原则等。2011年,银监会还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办法2》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 资本充足率监管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8%,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二) 杠杆率监管
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新资本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达标。过渡期结束,各类银行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三)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对贷款损失准备要求实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中盈利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少的金融机构于2016年底达标,个别盈利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多的金融机构于2018年达标。
(四) 流动性风险监管
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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