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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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

《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 1997年7月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 裘錫圭* 本文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書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簡牘、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書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跟官有農田的經營有關的史料作比較全面的考察。 根據“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測,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經營著屬於他們的農田。秦印中還有“右公田印”,可能是某縣經營官有農田之官所使用的。從睡虎地秦簡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當時在官有農田上把隸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勞力。從龍崗秦簡可以知道當時已有“假田”之制。 通過漢簡、漢印以及西漢時代的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漢時代政府經營官有農田的情況。 見於漢印的西河農令、代郡農長、楗爲農丞、梁菑農長、稻農左長、隴前農丞等,見於銅器的蒲反田官,見於瓦當的上林農官,見於封泥的挏馬農丞,爲研究西漢農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 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爲研究西北地區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關於屯田區農令以下的官吏編制、屯田的產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況,在古書中都是沒有明確記載的。此外,漢簡中還有不少可以跟古書中的有關記載相印證的關於屯田的史料。總之,通過漢簡,我們對西漢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都能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 關鍵詞:秦 西漢 出土文字資料 官有農田 屯田 我們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人耕種,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籍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很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竹木簡、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們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籍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時也會涉及少量東漢的史料。 一 關於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見於秦印和秦簡。我在1981年發表的《嗇夫初探》一文中說: 有闌格的秦至漢初印中有如下兩印: *北京大學中文系 廏倉田印 小廏南田 可知當時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宮苑的廏)有自己的田,當爲生產飼料所用。據《倉律》,秦代隸臣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今按:這裏所說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第51號簡,原文說:“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這是關於爲公家田作的隸臣在農事季節增加口糧的規定)。傳世有闌格秦印中有“官田臣印”,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勞動的隸臣的機構所用之印。廏田當是官田的一種,無疑會有隸臣一類人在上面勞動。 上文所引的兩紐廏田印,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簡稱《徵》),和王人聰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簡稱《王文》)都定爲秦印,可從。前一印我們是按常規字序讀的,《徵》橫讀爲“廏田倉印”;似較好。不管怎樣讀,都可以證明秦的官廏有屬於它們的公田。後一印《徵》按常規字序讀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見秦印“小廏將馬”和秦始皇陵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當是小廏所屬公田的一部分。廏田除生產飼料外,可能也生產供有關人員食用的糧食。 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廏田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疑爲縣邑所設的經營公田的機構所用。《秦律十八種》的《田律》第11號簡說:“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整理小組注:“大田,官名,主管農事。《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寧遬,請置以爲大田’。又見《晏子·內篇問下第四》”。《王文》認爲“大田”之官和“廏倉田”之官性質相同。大田也許是直屬於中央的經營公田之官。秦代的縣設有田嗇夫,輔助縣令管理全縣農田事務。他們也有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 從上引關於“隸臣田者”的秦律和“官田臣印”來看,役使隸臣一類人耕種公田,應是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重要方式。秦代隸臣的來源比較複雜,既有犯罪判刑的刑徒,也有“被籍沒的犯罪人的家屬”、“戰爭中投降的敵人”以及“國家掌握的官奴婢、隸臣妾的後代”。他們大都可以看作國家的奴隸。在秦代,作爲刑徒的隸臣是否像漢代的一樣,有服役的期限,學術界尚無定論。如果有期限的話,也許可以看作國家的一種準奴隸。 據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1989年龍崗6號墓所出秦律簡文有如下兩條: 黔首錢假其田已□□□者或者□(161簡) 諸以錢財它物假田□□□□(168簡) 此文作者認爲“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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