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中政大刘家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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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中政大刘家安

基本结构 合同总论:合同概念、分类、订立、效力、转让、违约责任等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定义的困难。 一、立法定义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解析 (一)合同是“协议” [某男生追求某女生,女生不理睬,男生锲而不舍,屡败屡战;一日,男生又邀请女生去跳舞,女生碍于情面,勉强答应;男生大喜,速往购票(花费100元);当晚,女生爽约,男生苦等至舞会散场,怒,欲诉女生违约,如何?] “协议”一词系日常生活用语,其法律意义不明,应以“合意”(意思表示的合一)或“双方法律行为”取代。——双方意思表示的存在与合致 将合同定位于“法律行为”符合民法体系化的方法——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制度对“合同”的适用性。 (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合同(法律效果)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同于所谓“情谊行为”,如朋友间请客吃饭的表示 2. 合同产生私法上效果——“民事”:区别于所谓“行政合同”(公法对“合同”概念的借用) 问题:合同是否专属于“债”的范畴? 罗马法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继受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也指债权合同 《德国民法典》中“契约”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场 1998年9月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使用“债权债务关系”表述 《合同法》第二条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合同法》。1998年9月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二条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从《合同法》的内容看,基本仍限于债权合同(总则部分规定的都是债的效力——移转、保全、消灭); 《合同法》第2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小结 《合同法》基本仅适用于债权合同 某些规定(如合同订立)对于其他合同有一定的适用力 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 对“合同”的几点认知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有时也可为多方) 合同的效果由当事人设定(根据当事人的意志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如果非依当事人的决定,即可使合同关系产生或决定其内容,则意味着“契约的死亡” 其实,合同的构成(或效力)问题与合同的定义不可分,只不过一些构成要素在概念中被隐去。 例如,大陆法系国家中“契约的原因” 例如,英美法中的“对价”; 合同是可执行的承诺 第二节 合同法的性质与理念 一、合同的性质 既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又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具有意义(相对性问题)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而言,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不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间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约束法官(裁判规范)。 彰显契约自治; 裁判规范的属性,最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 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做法。——法院不尊重当事人的安排 合同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的一项基本准则:尽量对合同作有效的解释;尽量遵循当事人的意思。 二、合同法规范的性质 思考:契约自治,为什么又需要合同法?其基本功能为何?立法的准据为何? 任意法,而非强行法 规范的任意性,其根源在于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尊重;该理念越是薄弱,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要素就越多。 从合同实践看合同法规范:人们如何缔结合同? 合同法众多任意性规范的价值:填补当事人意志的空白 合同立法的准据:正常的交易当事人最可能约定的交易条件。 例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秩序 何谓“市场”?何谓“江湖” 1. 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自由交换关系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民法:从具体的人到抽象的人 2. 交换关系以合同为工具 确保合同信用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象征 3.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合同” 四、合同法的理念 这个问题何以重要?——法律人的思维模式 (一)契约自由 自由主义者理解的个人自治:个人从家庭、团体及其他身份关系中脱离出来,有权自由地去选择他所希望的生活条件,追求他选择的目标,但以其行使自由时不侵害他人同样的自由为限;国家必须尊重这种自由,保证其公民的信仰、言论、择业、迁徙、贸易等自由 契约自由的两种认识论基础 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对事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事物终究是难以认知的,没有什么超人(如“国家”)能够真正为他人作判断 自由主义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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