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总论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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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商 法;商法内容;第一编 商法导论;二、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以促进和保护交易为主旨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适应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 (四)商法的公法性——私法为主体,兼有公法性质(兼容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六)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八)冲突性与协调性——协调公平、效率、安全三者的平衡 (九)稳定性与进步性 ;三、商法的分类 (一)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 (二)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 (三)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依据法定程序制订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并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表现形式包括各种商事的专门法律、法规或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规定。 (四)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1、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2、狭义商法仅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法。 (五)商事人格法和商事行为法 (六)商事特别法、商事普通法和商事习惯法;第二节 商法调整的对象和原则 一、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 1、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2、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4、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对内对外、对 政府、对其他企业、对权利人、对员工之间的关系 5、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二、商法的原则 (一)概念: 商法原则,是指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性,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帅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始终的共同准则。 (二)意义: 1、是构造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 2、是商法理念与商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3、是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 ;(三)确定依据: 1、要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性——营利性 2、要能够准确表达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 3、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 4、要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 5、要清楚展示构建商法制度的立法主要技术 6、要适应各国商法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的国际化趋势 7、要构成商法法理的集中表现 ;(四)基本内容: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1)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 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 定类型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2)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 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 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公平兼顾原则) (1)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地位一律 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2)应该讲究诚实信用,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讲诚实守 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 ;3、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行为迅捷安全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行权时限化,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 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2)交易定型化,商法在商行为方面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 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使法律行为标准 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程序。 ①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 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 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②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③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便于使用和流通。 (3)权利的证券化,是指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 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 程序。;4、鼓励交易原则(营业支持或企业支持原则) (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地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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