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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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点

附件:1 绍兴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点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完善全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等法规规程和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要点。 第一条 凡县内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具备产权备案手续,未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机械禁止安装使用。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机械台帐。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进场自检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机械上无出厂铭牌的不得进场。现场监理应认真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承接县域内业务前须在安质监站办理准入备案【备案须提供资料详见(网址:)】。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在县内承接业务。 第四条 租赁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合理规划起重机械租赁活动,产权单位应合理配备专业维修人员(每25台起重机械不得少于一名,不足25台以25台计),及时更换安全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零部件;及时保养、维修转场机械,并根据机械状况在进场前做好除锈刷新工作(列入机械台账),杜绝出租带病起重机械。新安装的出厂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塔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塔机加强节、标准节、塔帽、起重臂等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无损探伤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予以清退出场。使用超五年塔机的塔帽须刷红油漆,以示区分;巳达到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之前,必须根据使用说明书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与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防范措施,以指导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与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拆卸)前3个工作日内,安装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办理告知不得进行安装(拆卸)。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之前,安装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装拆人员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安装(拆卸)、升节机械时,安装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到岗,作业人员必须挂牌(牌中注明人员单位)、持证上岗,并划出警戒区域。为防止上岗证做假作业人员需带身份证。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监理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并人、证复核。同时,安全监理必须履行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节等旁站监督职责,在安装(拆卸)、升节时必须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安全监督员,监理隐瞒不报安质监站将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站适时派人员抽查。对安装单位违规安装(拆卸)及使用单位违规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现场监理应开具停用通知单,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同时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机械进行检测,取得验收合格与检测合格,未经检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须携带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安质监站将适时推出起对塔机和人货梯操作证进行押证、挂牌上岗管理,对存在无证、假证操作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并对相应起重机械采取限制、停用等严厉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安装(拆卸)、投入使用的,或伪造资料骗取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因故长期不用超过3个月以上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前必须进行重新检测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自第一次检测合格使用满一年后须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履带式吊机和汽吊在工地内使用需提供合格的检测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按规范进行检查;为落实专职人员检查,自2013年5月1日起检查人员须从起重机械专家库中选择;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维修协议,并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将协议一同备案;逢双月的检查表应当在当月25日前交安监员。检查表见附件2、3。 第十四条 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开发区及授权镇(街)建筑安全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起重机械规范化管理,严禁人为改动起重机械各类限位装置。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限位装置人为改动情况的,我局将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处于拆装阶段的起重机械。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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