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课件 第四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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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课件 第四讲

保险学 Insurance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1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 2、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3、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事先由当事人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4、有偿合同,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 5、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 6、最大诚信合同 。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分: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按合同经济性质分:补偿性与给付性 按承保危险分:指定险(单一险、综合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标的数量及性质分:单个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金额标示方式分: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和流动式合同 按危险转嫁层次分:原保险与再保险合同 按合同法律效力分:有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无效合同 第2节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1、投保人 2、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关系人: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3、保单所有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辅助人: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1、代理人 2、经纪人 3、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按照民法规定,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1、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2、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 特约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 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3、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 顺序及份额; 客体部分,即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保 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 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 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申明事项。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有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1)在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常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2)保险人为简化单证手续,在订立海洋运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外贸公司合作,直接在发票上印就保险凭证,并事先加印签章,当保险公司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附加在正式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如多次批改,应以最后一次批改为准。 第3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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