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中山政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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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中山政府

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2013年)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 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 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三)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五)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其中: (1)发射功率小于5W(含5W),且属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2)发射功率大于5W小于25W(含25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3)发射功率大于25W小于50W(含50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4)发射功率大于50W的,处警告、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5)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2、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屡教不改的,处10000元罚款。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4、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5、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 6、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7、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8、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其中: (1)初次违法的,处10000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 (3)屡教不改的,处30000罚款。 9、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10、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处警告、查封设备; 屡教不改的,处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11、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其中: 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屡教不改的,处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使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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