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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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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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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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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 号中国船舶大厦12 楼 邮编:200041
电话:021 传真:021
网址:http://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引言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2015 年 10 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国
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出具的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
意见》),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和说
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
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转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充
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正 文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回复
3、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中,登记权利人洪伟艺确
认:登记于其名下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汽车发动机舱和行李舱用自动灭
火器、一种车用自动灭火器、一种客车尾气排放装置)为其本人的职务发明,
并承诺尽快将上述三项专利无偿转让至子公司名下。请公司在股转说明书中补
充披露相关内容,以及相关转让手续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办理进度。
答复:(1)根据公司提供证书号为第1046214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
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车用自动灭火器;发明人:朱志明、洪伟艺;专利号:
ZL200620156407.4;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1日;专利权人:洪伟艺;授权公
告日:2008年5月7日。
本所律师核查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公示信息发现,该专利于2009
年10月10日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合同备案号为2009351000068,让与
人为洪伟艺,受让人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许可种类为独占许
可,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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