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实务(周瑾瑜课件PPT) -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ppt

土地确权登记实务(周瑾瑜课件PPT) -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ppt

  1. 1、本文档共6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土地确权登记实务(周瑾瑜课件PPT) -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

* (二)关于土地证书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登记工作实践中,一直颁发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土地证书,并通过在证书上填写地类(用途)或权利类型等方式体现出所登记的各种不同的土地权利。 为保持土地证书的连续性,避免土地证书因种类过多不易管理的问题,《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权利的主要种类规定土地证书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四种。同时,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以在土地证书上体现与《物权法》和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权利的衔接。 * (三)关于《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了两项土地登记制度,一是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前者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素质,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相对于国外的土地登记人员队伍素质,我国土地登记人员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后一方面是应当加强对已取得证书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另外一方面,应当建立配套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从而适应当事人产权意识增强、整个法律观念加强的发展趋势。后者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 (四)关于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关时限要求 与原《土地登记规则》相比,《土地登记办法》关于登记申请及办理的时限规定大幅度减少,主要包括有: 1、申请类时限:《土地登记办法》删除了除注销登记外关于其他登记类型申请时限的规定,《办法》在五十二、五十三条分别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全篇再无关于申请类时限的规定。 2、办理类时限:《办法》在删除关于申请类时限规定的同时,还加强了关于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限的规定和要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在受理一项土地登记申请后,最长30日内也应该办结一项申请。 3、公告类时限:依照《办法》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主要存在土地总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提起的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以及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等情形中。公告虽然在《办法》中出现多次,但《办法》却未对公告的时限做出具体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4、其他登记的相关时限:其他相关时限规定主要散见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环节中。 * *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其依据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维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土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土地权利登记后效力由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土地登记的效力。这就是说,土地登记是用法律法规把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以及登记效力统一在一起。 (二)属地登记的原则 属地登记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有明确体现,此次《土地登记办法》更是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统一性。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登记机关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来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同一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建档保存,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分别保管。 各地在具体的土地登记实践中,应当坚持属地登记的原则,保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实行分级登记的地方,分级登记应逐步向属地登记过渡。省级登记机关

文档评论(0)

pangzilv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