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西方死刑正义观的历史考察
欧洲启蒙思想家死刑正义观的历史考察 何显兵( 内容摘要: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资源是我国学界目前讨论死刑存废的主要知识依据。概括起来,启蒙思想家的死刑正义观主要包括从社会契约论、自由意志论、死刑误判难纠三个角度讨论得出的死刑或存或废的不同结论。这些结论并非具备绝对的知识权威,我国部分学者对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也存在某种误读。 关键词:启蒙思想家 死刑 正义观 历史考察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死刑改革的探讨日趋激烈,而这种探讨所依赖的知识资源大都来源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论证。而部分同志在这种探讨的过程中,相互援引观点,对启蒙思想家的观点多有误读。有鉴于此,为正本清源,笔者拟对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死刑观进行一番梳理,希冀能够对死刑的研究起到一点作用。正义是法最基本的价值,正义也是刑罚最基本的价值根据。因此,死刑存废之争的讨论首先从死刑是否正义的论争开始,笔者在此也主要讨论死刑正义观。 一、从社会契约论出发 社会契约论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欧洲启蒙时期被启蒙思想家加以理论化、系统化,成为启蒙思想的基本观点之一。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原初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中由于存在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致使这种自然状态将无法继续维系;于是自然状态中的人就将自身的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集体,使得人将自己置于集体权威的约束下;这种转让自身的权利形成集体的权力的过程被认为是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尽管社会契约论被后来的实证主义者斥之为荒谬,但是正如罗尔斯所言,原初状态尽管实际上不存在,但是并不妨碍它逻辑上存在,“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状态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休谟也曾经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正是基于此,时至今日,以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来论争死刑是否正义仍然具有伦理学上的价值,因而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假定,本身不过是杜撰的乌有之物”,因而社会契约论的论证就是苍白的。作为学者,任何历史知识精深的人都不可能对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透彻明了地掌握,而只能对这种历史过程进行抽象的梳理并提出一种理论模型,并以这种理论模型来研究其他社会现象的产生过程。因此,社会契约论仍然具有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价值,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不过是那些迷信科学万能的科学实证主义的种种谬误之一。 (一)死刑保留论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合理性,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卢梭两位。 洛克一方面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损失如此必要和有密切关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它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另外一方面,洛克又提出:“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表面看来,洛克的主张似乎是矛盾的——既然个人没有将生命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何来判处死刑的权力?这也使得我国有些学者将洛克归为死刑废除论,有些学者将洛克归为死刑保留论。实际上,笔者认为,洛克作为一名死刑保留论者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洛克死刑保留论的根据不在于个人让渡自己的生命权利给国家从而形成死刑权;而在于个人将自己判处他人死刑的私人死刑权让渡给国家从而形成死刑权。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它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适合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经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此时,人人基于他享有的保障一般人类的权利,就有权制止或在必要的时候毁灭所以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暴行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当作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