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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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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理(Agent)法 被代理人——————代理人 (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 代理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 本人:是指委托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是指受本人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代理活动中的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委托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外部关系(承担法律后果关系)。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不同于传达行为和居间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我国要求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案例: 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一家寄卖行将其出售。后来乙将此摩托车买走。寄卖行收取货款后,按照约定扣除佣金,将余款转给了甲。 问:按照我国法律寄卖行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参考分析: 寄卖行的行为是行纪行为,如果寄卖行是以甲的名义出售了摩托车,其行为就是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System) 1、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私人选任;公司的董事为公司的代理人 2、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二)英美法(Common Law System) 1、明示的指定: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代理协议:无形式要求,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2、默示授权: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推定而确认其存在的授权。 通常是发生在习惯性的行为中 案例 3、 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地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名义订立合同,且该第三人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案例 (思考:我国是否也有类似的制度 ?) 4、客观必需的授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托管照顾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案例 5、追认授权: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由本人通过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给予的追认而实现的授权。后果是代理人在法律上一开始就获授权。 有关经过追认的无权代理的案例 张某是农业养蚕专业的专业户,1996年5月,张某与自称为“侨美”丝绸厂业务员的王某签订了蚕茧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张某6月底将总价款10000元的蚕茧送到“侨美”丝绸厂,厂里验收后付款。王某以经办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张某按时将蚕茧送到该厂,该厂对蚕茧验收后入库,让张某10天后取款。10天后,张某到该厂取款。该厂厂长马某说,王某未经领导同意,在外乱签合同已经被我厂除名,厂里不能付款,你只能找王某解决。 问:王某是否有代理权?为什么?谁应对合同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评析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属无代理权,但丝绸厂验货入库,表明对合同已经默许并开始履行,即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追认后具有代理的法律效力,故合同生效,丝绸厂应该对合同承担责任,将货款交给张某,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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