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pdfVIP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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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金所文[2010] 14 号 签发人:熊焰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 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规定。 第四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 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 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 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议事规则;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八)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 或决议。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本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书》。 第七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 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 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 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申请书》进行填报。 2 第十条 挂牌转让是指本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 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本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 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 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 拍卖转让是指本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本所组织下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本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本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 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本所指定的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三条 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 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 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 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 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本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本 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本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 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 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 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 起计算。 3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即报价时间不少于5 个自然日。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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